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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2、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3、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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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法》第四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罪犯通常每月会见一次,每次半小时到一小时。对于宽管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议次数,延长会议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发出会见通知,会见对象按规定日期前往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是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和配偶。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海为例,看守所不能让家属会见未决犯。有些看守所更人性化。判决生效后,已决犯将向看守所申请管教。如果想见家人,管教会会联系家人,安排具体时间见面。一般来说是工作日,节假日不能见。
法律对看守所探视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只对探视情况有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看守所看望规则的内容如下: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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