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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涉及公众多、财产数额大、影响面广,要求募捐主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公信力,个人和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通常不具备这种条件。《慈善法》第一百...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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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是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签订书面协议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对外必须使用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合作开展募捐所得款项均应当纳入慈善组织的账户,不得转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众筹一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的人群或组织发布筹款项目筹集资金,为项目、、个人借贷或其他需求来进行融资的行为。两者在发起目的、发起主体、是否有回报、受益对象等方面均不同。公开募捐必须是基于慈善目的;众筹目的可以是互益性的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公开募捐的发起人仅限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主体需要与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合作;众筹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企业、公益组织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公开募捐是无偿的,捐赠人不能索取回报;众筹的筹资项目完成后,支持者通常将获得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公开募捐活动中,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有效捐赠不得撤销;众筹失败后,发起者应当将已筹集资金退还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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