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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能开展公开募捐吗

2022-09-01
公开募捐涉及公众多、财产数额大、影响面广,要求募捐主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公信力,个人和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组织通常不具备这种条件。《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不是慈善组织,又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同时为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开募捐提供了途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必须遵守《慈善法》有关公开募捐的规定,并满足一定要求:一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二是要以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并由该慈善组织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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