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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并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的除外。...
1.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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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1页
是解除抚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如果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在子女未成年前,不能以协议或诉讼解除。但如果子女已经满18周岁,父母的抚养义务已经没有了,不用再解除,更不必行政18岁子女的意见。如果是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当由养父母也18岁以上的成年养子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此时应征求18岁以上养子女的意见。
单纯的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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