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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遗赠抚养协议就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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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何甲,男,57岁。被告:何乙,男,32岁。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何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上海某郊区的老房一套。2002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倒塌。因为原告无力翻修,遂与何乙协商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赠与何乙。双方慎重起见,签订了一份题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后来,何乙出资修缮了房屋,但是为修缮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以及房屋出租等问题,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发多次发生争吵,并且关系紧张。 2003年3月,原告想伤害某区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房屋修缮后,被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但是现在被告却要将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后将会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何乙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被告未做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旨在保证遗赠人能在扶养人的照料下安度晚年,待遗赠人过世后,由扶养人取得赠物的协议。其中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如果是自然人则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所争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法律特征。何甲要求撤销该“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2003年6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为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可以签订。扶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遗赠人、被人基本信息,与被遗赠人、抚养人的关系,并写明个人财产在去世后赠与侄子,写明财产情况,约定侄子的抚养义务,还包括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协议的解除及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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