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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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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法如下: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折子上的钱数计算: 医保存折中的钱是按照缴费基数乘以相应比例计算得出,分三部分: 一、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三、活期利息。
(一)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二)住院、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四)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五)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六)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七)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八)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九)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十)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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