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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但是同时国家保护合法的收...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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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自然就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没有义务。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养子女只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后,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相应地,也就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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