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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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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主观是故意,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司法实务中,认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占有重要位置。其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营行为即既遂。 与此对应,认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理由主要为,“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即使非法经营罪系行为犯,也应考虑非法经营人无论是经营行为中的哪一种形式,其目的均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并非为生产而生产,为运输而运输。如果是为了公益目的而非谋取非法利益,即使经营行为存在不符合法规,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因而谋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犯罪的质的体现。另外,作为与非法经营罪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界定,明确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如果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那么同样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犯罪形态,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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