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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是义务不是责任义务可履行可不履行选择权在当事人 人家拒绝作证完全没有强制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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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辩护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对于证人所作的的证明,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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