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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物价局、教育局投诉,也可去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退学退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学习培训班的,在学员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如突发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要求退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学员实际学习时间按日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举办幼儿园的,学生入学后要求退学退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清。 因民办教育机构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员到校后要求离校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退还全部所收费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学校有退还学费的义务而不退还的,学生家长可以与学校协商解除,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到主管教育的教育局投诉,投诉解决不了的可以提起诉讼。
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不发放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从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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