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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的申请步骤: 1. 申请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若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将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 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第一,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委托。第二,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第三,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第四,组织鉴定: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五,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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