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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
丈夫基于不正当婚外情关系遗赠财产给情妇的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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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已经出具,对方强制执行,法院将直接将钱转移给债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和变更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1、违法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3、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初是作为学术用语提出,二者的划分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法律处理。二者之间的划分标准最初并没引起人们过多关注,但《旧法》的颁布,明确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一些混乱。 因为无论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在学术上,人们对二者划分标准都很难达成一致。而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很多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以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出现,还有很多行政行为兼有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内容。法律实施中,一些法院在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倾向于界定为对单个人、具体事、一次性有效的行政行为,使许多应当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没有被纳入。如禁止城区内行驶人力三轮车的规定一般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对于被以拉人力三轮车为生的人来说,则明显直接影响了他的权利。《旧法》将此类情况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显然不能很好的防止行政权对私权的侵害。 《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同时增加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受案范围可以不再从概念上作出区分,因此《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防止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部分案件规定不明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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