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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
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限一般是中止原因的期限。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具体的中止期限应根据中止原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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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行政复议中止一般是没有明确时间限制的。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但对于: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导致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60日以上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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