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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作为我国唯一非监禁主刑的管制刑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存废之争确无必要。管制刑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改造,具有监禁刑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方向,也符合当今非刑罚化发展理念的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改革了管制刑的执行方式和监管措施,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率仍极低。如何通过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完善立法提高管制刑的适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刑罚效能?本文试加以粗浅探讨之
1、老年人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不需要监护人,更没有指定不指定之说。 2、老年人若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参照下列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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