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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的立案标准是: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2、走私淫秽扑克、书刊...
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的立案标准是: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2、走私淫秽扑克、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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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的立案标准是: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法定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五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1、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2、传播污秽物品立案标准是向他人传播300到600人次以上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者浏览数量已经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形下都已经涉嫌犯罪。但传播污秽物品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和罚款的,构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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