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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警告、罚款50元以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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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警告、罚款50元以下。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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