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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付转让。 企业在采购时,以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向销售方支付,销售方收到销售货物的应收账款,但对方的债务人不是购买方,而是与购买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各方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前一种不同,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不同时发生。此外,重组后的交易只是重组的结果,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伴随着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包含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第四,形成或转让负债。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是否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以应收账款抵押的融资,表面上是应收账款转让给贷款人的,但是应收账款到期能否收回,在融资过程中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来说,是一种或者有负债。
就担保的主债权而言,主债权种类主要为合同之债。合同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就担保的主债权而言,主债权种类主要为合同之债。合同的种类有很多,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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