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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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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后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新旧法冲突的适用规则应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即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新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但是,除非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具体行政行为在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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