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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除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都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首先应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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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查在审查起诉前保密。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有关人员可以隐瞒其身份进行调查。但在调查过程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也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7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件重大且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和复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般情况是由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因而退回补充侦查。《刑诉法》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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