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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在形式特定化。 (2)内容具体化。悬赏广告至少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悬赏广告必须包含有表意人所期待或者指定的特定行为或者行为的结...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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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讲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悬赏广告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完成人的报酬请求权,根据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独为意思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以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为生效条件。因此,指定行为一旦完成,债之关系即行发生,从而完成指定行为之人,即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依其允诺给付报酬的义务。对于完成之行为是否符合广告内容,原则上应由行为人对“完成指定行为”负举证责任。广告人有检验行为人完成的指定行为是否符合广告人要求的权利,并据此给付悬赏广告所定的报酬。
悬赏广告的性质通常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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