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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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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返还彩礼案 要旨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案情 两被告张某、张x系两兄妹,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后于 2004年农历11月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两被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 6钱,后被告张某要求退婚,经协商,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农历年前即农历30日前返还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两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两兄妹,我与被告张某诃婚后,两被告共分两次收受原告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后被告张某无故要求退婚,经协商,我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即双方退婚,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还我礼金及黄金,两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不予理睬,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礼金及黄金。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红从自由恋爱至订婚,后一方要求退婚,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依法应予支持,且原、被告就返还礼金一事进行过协商,两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礼金6020及黄金6钱。 评析 此案的主要问题在于两被告收受原告的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是否应当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首先在本案中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是以原告与被告张某能结婚并最终在一起生活为目的的,故此案中礼金6020元及黄金6钱应当为彩礼。其次,被告张某要求退婚,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呆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因此,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礼应当返还。
一般离婚不需要退还彩礼钱,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彩礼应当退还。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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