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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容易出现的财产问题: 1、双方各自隐瞒原本应当归属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有些私房钱的产生;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个人名义产生...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但具体怎么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可以不均等分割。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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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认可离婚,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根据两方感情破碎的情况裁判离或者不离,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赌博、吸毒、家庭暴力、婚外情、分家满两年等,或者其它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破碎的情形,法院很大可能会裁判离婚,如果法院裁判不离,两方继续分家6个月后再行诉讼,此时裁判离婚的可能性很大。我俩建议即使第一次诉讼可能判不离也要认真应对,因为此时在法庭上的陈述、两方的举证都会记录在案,下次诉讼时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离婚婚前财产问题一般是不需要解决的,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12岁的养女菲儿因养父母的离婚而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养父称,妻子当时不顾自己反对抱养女儿,就应该自担抚养义务。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但共同生活十多年,郑青、戴依夫妇与菲儿已构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判令离婚后二人共同承担养女菲儿的抚养费。 养父拒养妻子抱回女儿 上世纪郑青、戴依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3年春,戴依抱回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郑青不情愿收留女婴,戴依便将女婴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寄养,后来又接回中山一起生活,取名郑菲儿。由于各种原因,郑青夫妇没有办理规范的收养手续。 转瞬间,菲儿快小学毕业了。此时,郑青与戴依却因家事的处理产生矛盾,分居两年后,戴依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郑青表示同意离婚,并对抱养女儿菲儿一事表示确认。经过考虑,戴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郑青支付小儿子和菲儿的抚养费。但再次开庭时,郑青却声称当时不同意收养,以此拒绝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已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戴依、郑青已与菲儿共同生活十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二人应承担养女的抚养义务,判令郑青每月给菲儿400元抚养费。由于小儿子已成年,郑青没有义务承担其抚养费及学费。 戴依上诉,要求分割与郑青的共同财产,并以小儿子大学在读尚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其支付小儿子生活费用及学费。对于离婚后仍要抚养自己当初就不愿接纳的养女,郑青上诉称,戴依抱养了女孩,应由她自行负担抚养费用。郑青又表示,自己下岗失业多年,生活艰难,根本无能力再为社会抚养孤女。 二人的上诉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郑青第一次开庭时已确认双方收养一女儿菲儿,在十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对双方夫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戴依被告之,若想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案起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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