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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否认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能否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不生法律效力。如果否认之诉胜诉,则子女丧失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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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一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的婚姻关系消灭或不存在,则不能被认定为重婚。 第二: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要是指一方通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第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持续生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共同生活是长期的、稳定的,而不是短暂的、随时的。 第四:主观上是故意为之,即明知有配偶仍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6种情况可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婚生子女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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