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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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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为认为,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法院和公安机关应该分别审理和区别处理。理由是先刑后民问题实质上涉及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机关对二者的保护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只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和归责原则,可以认定因不同法律事实而引发的两类案件的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案件就应该分别进行审理,当然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因权利得到充分救济不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外。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依法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比如,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产生合同纠纷。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比如,合同在国外签订或者履行,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比如,继承的财产在国外。一个民事案件,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就成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1.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拘束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任何效力。 2.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我们也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承认其效力,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范。 3.我国在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时,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条款,我们没有履行的义务,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除了适用国际条约,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还应当考虑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关系。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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