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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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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二)对申请人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结论;(四)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提交单独装订的行政复议答复证据案卷,并明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法二十五条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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