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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没有离婚户口迁回娘家的相关问题

2024-11-28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具有权选择将户口迁回其亲生母亲所在的家庭地区。在进行户口迁移时,会遵循自觉自愿的原则进行,这意味着只要女方拥有合适的落户地点,便可完成户口迁移,而无需在正式离婚后方能办理这项手续。关于户口迁移所需的申报资料项目如下:首先是一份详细的迁移户口申请文件;其次是户口接受单位提供的证明书;接下来是迁入方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该账户内成员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者由司法机关颁发的公证书;最后就是提交请求人以及欲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上每一项均需妥善保存相应的复印件),另外还必须提供屋契的原件(同样需留存复印本作为备份)。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应向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根据第10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根据第13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另外,根据第13条,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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