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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非法经营危险品的,根据情节的不同,最低判处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1、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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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如果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做法的处罚1.对于无照经营做法,可根据分别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手续、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金。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2.对为无照经营做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做法,没收违法所得,罚金。3.对当事人私行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金。4.拒却、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做法,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此外,对于已经获到营业执照,私行从事应当获到许可证或者其他准许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限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注销营业执照。 二、对无照经营做法处罚的优先适用问题对无照经营做法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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