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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逐月正常还款依据

2023-09-08
《江西公积金贷款条例》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缴存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限额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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