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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拘留的赔偿原则

2021-11-08
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害人没有犯罪的拘留、逮捕、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是错误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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