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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海...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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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不能一直拖着不解决,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复议或者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不服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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