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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款还清后抵押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押权已经实现,此时不存在解除抵押合同的问题。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担保合同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或者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与担保债权人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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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以下规定 1)银行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3、如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另外一人是不能从原产权人手里获得抵押权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购房人未取得房屋产权。
按揭贷款合同解除了,抵押合同自然也就作废了,抵押合同是建立在银行跟购房者之间正常的借贷关系基础之上的,按揭合同解除了,就相当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已经不存在了,该房子也就不是你的了,所以就不存在后者的抵押合同一说了。
抵押和质押在物权法中已经有规定,为什么还要有担保法的规定 1、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有规定不一致的时候要以物权法为准,那为什么还要担保法 2、保证也是一种担保,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 1、《担保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而《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由于《物权法》第四编是在担保法基础上拟订的,两法中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当《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时,自然要以《物权法》为准。 2、从民法理论上讲,担保方式主要分为物权担保和债权担保两大类,物权担保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债权担保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保证属于债权担保(也称人的担保),而不属于物权范围。所以,《物权法》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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