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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认有以下规定: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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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诉讼请求人的诉讼: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著作权纠纷管辖法院的内容,我就为大家整理到此著作权纠纷类型多样、案情复杂,处理起来费时费力,建议您直接委托专业的著作权律师代为处理,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以国家版权局为被告的版权类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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