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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现下列法定原因时,可以改变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
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情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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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另行起诉。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变更。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该方发现并由证据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对方,其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该方发现并由证据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该方发现并由证据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离婚后可以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三)八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如何确定抚养费?答: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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