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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婚姻进行诈骗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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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信用卡是非常普遍的一个行为,还有很多人会利用信用卡来进行消费,这样的话实际上可以进行透支,处于一种超前消费,当然信用卡如果还不上的话,后果相对来说还是非常严重的,比如说一些具体的个人信用黑名单的。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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