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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可以代签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签字的通常是患者家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没有家属在身边,其同事、领导等都可以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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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应当避免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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