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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绿化的规定如下: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其建...
民法典关于房屋的新规定是: 1、房屋所有权的转让需要经过登记; 2、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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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也称为小三,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因男女自愿发生关系或同居,第三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处罚规定。如果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由受害人起诉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通奸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这样的: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延伸内容】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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