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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
法院执行款委托书如下: 委托人: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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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控告的,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会议纪要》作为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许可依据。包先生对此感到震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依法公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的不能改变用途。但上述五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而借用集体名义出台一个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会议纪要》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显然是为了窥避投诉问责和庇护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应付对策。 包先生从2009年开始投诉,投诉6年的处理结果居然是一纸《会议纪要》,实在难以接受。包先生认为,建设部门没有依法履行《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整改行为、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国土部门没有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国土出让性质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相关部门为了搪塞过关,以《会议纪要》代替各职能部门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属于行政乱作为。对此,包先生不服,故于2015年6月起,分别对上述4单位以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为请求事项提起行政复议,等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公平和公正的复议结果。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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