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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全。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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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解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例如,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人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即行为人在签订虚假合同之前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钱财的故意,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财的手段,诈骗故意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第一,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类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又侵害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诈骗行为必须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也是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其做出错误的表示而订立并履行合同。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隐瞒真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再次,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合同诈骗的数额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所谓占有,是指对于财务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无法律的依据又无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某项财产、不予归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也要从客观表现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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