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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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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公诉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后六个月可以宣判,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拘留后6个月左右宣判,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有补充调查和其他犯罪的,应当重新计算上述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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