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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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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XX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工伤预防费;(十)调查费;(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经办机构审核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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