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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人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如果同一土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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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应当对下列事项充分关注:(一)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二)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三)正确划分清算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四)正确划分不同时期的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五)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防止混淆两者的界限。(六)明确清算项目的起止日期。
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三)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四)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五)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确认出具鉴证报告的种类。(六)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1.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3.注明报告日期; 4.注明鉴证报告的使用人; 5.附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相关的审核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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