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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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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拘留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往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拘留所、拘留所等拘留场所的管理秩序,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是指用棍子、拳头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暴力殴打和伤害。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拘留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策动、聚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生产生活中的正常秩序。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是指殴打和身体折磨其他被监管人,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和身体折磨。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监管期间是法定期间,就是说,罪犯被监管的时间,必须有合法的根据。只有在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者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点,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所。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劳动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通常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点,限于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破坏监管秩序就是属于被关押的犯人破坏管理秩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对于此行为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必定就要承担法律的责任,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就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罚,一般最低也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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