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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投靠城镇地...
1.年龄要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被投靠方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 3.投靠方需持有在杭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4.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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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需要符合以下两条规定;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南京市投靠落户有三种方式:市内移入、市外迁入、迁往农村地区。 迁往农村地区是指公民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口登记。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申请迁往南京市农村地区: 所需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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