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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
多大的孩子十岁以下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监督责任的话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十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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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看几周岁的孩子,其次得看死因。例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首先要看你的孩子有多大,如果你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其次,你的小孩的伤是因为其他孩子造成的,别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第三人伤害,第三人是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的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学校等教育机构首先要有过错,未尽到管理职责,然后承担责任,且责任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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