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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如何处罚?

2021-10-29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有六种:(一)强行进入现场的;(二)违反规定,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显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现场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规模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具体来说:(一)强行进入场地。这主要是针对有封闭活动场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强行进场是指不符合主办方等相关方确定的进场条件,强行进入活动场所的情况。大型群众性活动往往在指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空间内举行。参与人员多,涉及单位多,部门多,影响大,敏感性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要求更高。因此,主办方等相关方设定一定的条件,确定与其他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确定入场条件和凭证。没有这样的凭证,就不允许入场。(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氯酸钾等成分。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和烟尘落在地上,还会影响清洁。有些爆炸声也会变成噪声污染。此外,燃放鞭炮、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引起的火灾、人员恐慌、手臂、面部和眼睛事故也很常见。因此,除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这对保护环境、维护场所秩序和群众安全非常重要。如需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其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和活动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3)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为了活跃气氛,表达对参与者的支持和对参与活动的热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与者经常在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横幅等物品,有时活动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和横幅。但是,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行为文明的重要体现。(4)围攻裁判、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裁判、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秩序的必要要求。与此同时,围攻裁判、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话。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一些参与者可能会根据各种动机将杂物扔进场地,如表达对活动的不满对参与者的表现不满等。但无论什么动机,这种行为都会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阻碍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活动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向现场投掷杂物的行为。不听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扰乱大规模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它是一种兜底条款,是指其它扰乱大规模群众性活动秩序,影响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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