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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交警有违法办案的情况,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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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决定和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关于交通事故调查的证据。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对赔偿有异议的,属于民事案件,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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