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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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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超负荷供热。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管理到户。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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