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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最初叫做超生罚款,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又叫做计划外生育费,直到二零零一年,才定下来叫做社会抚养费。它其实指的就是为了调节自然资源...
一、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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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把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和征收。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在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所在城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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