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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与不动产发票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前身,一个是现身。不动产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前身,现在已经不再使用了,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由地方税务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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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通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常是上市。我国国内公司可以在主板、中小板、新三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主要对公司规模、收益能力等提出具体细致的要求。那么,公司的上市条件是什么呢?以公司在主板上市为例。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满足规范运行。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股票的条件:(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经营良好的组织机构;(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有一种,同股同权;(3)向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总股本的25%,其中公司员工认购的股本不得超过拟向公众发行的总股本的10%;公司拟发行的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酌情减少向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但最低股本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总股本的10%;(4)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6)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虽然我国任何的公民都是不可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的,故而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征收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若是政府与被征地者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支付赔偿金,该合同不会产生司法效力,此时相关政府职员还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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