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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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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致残疾人死亡和致其他自然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不太一样的,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的生前都没有任何的劳动能力的,如果确有证据表明近亲属都是依靠当事人的工资收入生活的,这些特殊情况,就应该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60万元的,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项情形,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缓刑适用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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