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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的,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2)、如果协商不成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仅涉及离婚时双方没有分割的财产,还涉及离婚时双方不能对分割达成共识的财产。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又会出现三种情形: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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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等。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应为一人一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有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1)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明的,或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结婚多年,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各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入,以及当年无收入养殖和养殖专业投入的资金;(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送的金银、珠宝等财产。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的问题,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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